原标题:云南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关注残疾人与支出型贫困家庭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杜潇潇 摄
15日,记者从云南省民政厅《聚焦脱贫攻坚强化兜底保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期,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云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良玉在发布会上表示,《意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对农村低保标准制定、对象认定、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指出,要准确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针对低保支出型贫困救助不完善的问题,《意见》特别强调要推动低保对象认定从收入型贫困向综合型评定转变,在家庭收入核算时,对因残、患重病、接受教育和积极就业产生的四类刚性支出扣减比例、上限进行细化,关注支出型贫困家庭,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杨卫东表示,下一步,云南省将根据《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合理提高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整合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