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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本公:《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既是约束又是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01  来源:新华网
核心提示:编者按: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我国慈

编者按: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全面法治的时代。《慈善法》有哪些制度创新?《慈善法》出台后,慈善组织如何适应新形势?如何有效落实《慈善法》及配套法规?日前,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就这些问题接受了新华网与《慈善公益报》联合专访。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资料图)。

    记者:您如何解读《慈善法》的制度创新?

    李本公: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一些新问题,迫切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解决;围绕慈善事业发生一系列不同理念、观点的碰撞,也迫切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厘清和确定。因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和法律委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推敲,经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以超常的速度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在大会审议期间作出多处修改后正式表决通过。习近平主席于当天签发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

    《慈善法》立法进度如此之快,在立法史上是不多见的,足见党和国家对于大力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初步学习《慈善法》,切实感到《慈善法》在注重立足国情、面对实际,与现行相关法规相衔接的同时,有很多制度创新。例如明确了慈善信托这一重要内容;明确了慈善服务和慈善志愿者的权益;明确了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以及慈善和个人求助的界定;明确了捐赠可以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简化了慈善组织登记手续;慈善内涵中除包括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所有内容外又增加了优抚内容;提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等等。当然,对《慈善法》中的制度创新内容,还需要逐步研究、深入学习领会。

    记者:您关注的《慈善法》中的焦点有哪些?

    李本公:对《慈善法》的关注,从不同的角度或在不同的时期,其焦点可能不一样。我目前关注的焦点是关于“慈善”的界定。对此,社会上也曾有过不少讨论和争论,而这次颁布的《慈善法》则作了明确界定。

    首先,对于慈善活动主体,《慈善法》明确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理解慈善活动主体涵盖了全社会,慈善事业需要全社会参与,形成人人慈善,没有排他性。只有动员起各部门、各单位、各组织、各家庭乃至每个人都参与其中,才能形成浓厚的慈善氛围、形成强大的慈善力量。从而打破了前一时期有声音称只有什么人或是什么组织的慈善才是“真正慈善”的狭隘观念。

    其次,对于慈善活动内涵,《慈善法》从六个方面作了明确,同时突出慈善扶贫济困作用,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明确“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也就纠正了前一时期社会上有声音所称的扶贫和社会救助是政府职能、慈善组织如果把募集来的款物用于扶贫和社会救助就等于填补了政府在这方面投资的不足、不是真正的慈善等错误观点。从而有利于厘清思想、统一认识,有利于慈善组织摆正与政府的关系,有利于慈善救助与政府扶贫济困的紧密衔接、形成合力,使贫困群体更多受益。

    记者:公募基金会管理成本不超过10%,对中华慈善总会来说是高还是低?

    李本公:关于公募基金会管理成本占当年总支出比例问题,在立法过程中乃至在这次人大审议过程中都存在激烈争论。一些学界人士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士认为比例太低,不利于公募基金会的培育发展,主张提高;而一些代表尤其企业家代表则认为比例太高,不利于捐赠款物最大限度地用到受助者身上,主张降低。最终经反复讨论和大会表决的《慈善法》确定不超过10%,这个比例与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不过又开了两个小口子,其一是规定“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其二是明确“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慈善总会自1994年成立的22年来,不断扩大筹募领域、精简机构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年度管理费用一直远远低于当年总支出10%的比例,因此《慈善法》关于管理费用的规定对中华慈善总会没有任何影响。

    记者:中华慈善总会在《慈善法》出台后所面临的现状与之前相比有何不同?

    李本公:《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将进入法治时代,即依法运行、依法管理、依法监督,这是我们企盼已久的大事,会大大有利于慈善环境的改善和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慈善组织来说,《慈善法》既是约束又是保护,更是督促。

    随着《慈善法》的实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进入慈善领域,会有越来越多的新理念新方式新技术丰富慈善活动,慈善将呈现多渠道多极化多模式状态。所有这些,对中华慈善总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我们必须遵循《慈善法》的原则,在继续继承传统、发挥优势、巩固成绩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树立新理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例如深入研究慈善信托的相关政策规定,以高效透明、严格规范的运作赢得委托人的信赖,强化慈善受托人的功能;对有爱心有资源但没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经考察后本着双方自愿和权责分明的原则,积极开展合作,通过公开募捐帮助其实现其慈善愿望;积极探索募用分离的新途径和新方式,用募得款物资助有服务专长慈善组织运作项目的试点;完善和夯实总会网络、微信等技术服务平台,拓展多种网络募捐渠道。总之,中华慈善总会将以《慈善法》的出台为契机,努力创新开拓,争取在新形势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记者:中华慈善总会如何有效落实《慈善法》及配套法规?将采取哪些措施?

    李本公:在慈善法从9月1日开始实施前的4个多月时间里,最主要的是深入学习研究慈善法的立法精髓和基本要求;结合中华慈善总会的现实和现行规章重新与慈善法逐条对照,该更改的更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对现在实施的一系列项目逐一过筛,使项目内容和实施流程完全统一到慈善法的规定上来。同时,慈善法的出台将促进与慈善相关的各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与完善。

    慈善法本身也赋予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定的内容,例如“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等“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等。我们期盼这些规定尽快出台,以使我们的各项工作都有法有规可依,并依照法律和法规内容适时修改中华慈善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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