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大竹:让被不起诉成年人参与公益服务
“刘姐,希望下次来的时候,我的身份是志愿者,而不是被不起诉人。”近日,考察期满的欧某对四川省大竹县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刘兆芬说。
欧某是一起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也是该院实施被不起诉成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第一例。2017年10月30日,刚拿到驾照半年的他驾车行驶在路上,将一位横穿公路的80岁老太太撞死。今年3月19日,案件被移送到了大竹县检察院刘兆芬的手中。
刘兆芬向欧某告知权利义务时发现,欧某总是低着头,情绪很低落。“你赔偿了吗?”听到这个问题时,30岁的欧某红了眼眶,泪水不断往下掉。“从事公诉工作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见一个男人哭成这样。”刘兆芬回忆说。
欧某的异常举动令刘兆芬非常疑惑。经交流得知,欧某在撞人后心里特别难受,常做噩梦,不知道怎么做才能弥补犯下的过错。
按照法律规定,欧某犯罪情节轻微,是符合不起诉的标准的。但如何能有效解决不起诉后成年人的思想教育改造和此类过失犯罪的心理问题,一直困扰着刘兆芬。
这个问题很快就有了答案。当时,社工中心与该院未检科干警在商谈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问题,刘兆芬问社工中心主任是否也能给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她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为有法可依,更好的指导实践,4月,大竹县检察院出台了《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不起诉人参与社会服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被不起诉成年人的适用范围、社会公益服务的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被不起诉人在30日内需要参与不少于30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服务期满后社工中心需要将《参加社会服务情况表》反馈至检察院。
事故发生后,欧某的家人尽力帮忙筹钱,凑齐了赔偿金。得知这一情况的被害人家属也很感动,主动谅解了欧某。5月3日,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见证下,该院对欧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当刘兆芬询问欧某是否愿意到社工中心接受心理疏导,去给那些需要帮助的困难人群提供公益服务时,欧某当即肯定地回答“我一定会用行动证明自己悔过的决心”。就这样,欧某开始了为期30天的社会公益服务考察。
“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成年人,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引入社会公益服务,用社工组织的专业力量对被不起诉人开展心理矫治、公益服务。通过社工中心的及时反馈,我们能够进一步了解相对被不起诉人的悔罪认知,有效减少犯罪行为再次发生的几率。”刘兆芬表示。
目前,该院已依法对3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3名被不起诉人全部参加了社会公益服务。(见习记者 郭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