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海省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努力为困难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深入持久地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有效促进了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为进一步降低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门槛,青海省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力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17年,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规定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与低保对象同样的医疗救助政策,对看病就医产生的门诊、住院费用进行救助。目前,青海全省共有1.74万名残疾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同时,青海省持续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2016年,青海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印发《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重度困难残疾人和中轻度困难残疾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和50元的生活补贴;为具有本省户籍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护理补贴。近五年来,累计为41万(次)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约6亿元。
为重点解决青海省特困、农村五保、流浪乞讨等特殊困难群体中的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等贫困家庭病人长期照顾和康复服务等问题,青海省民政厅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努力提高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已投资1亿元落实1所省级社会福利院和西宁市、海东市各一所精神卫生社会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将针对贫困和生活无着的精神病患者开展专业化服务,逐步实现“救治一人、造福一家、稳定一方”的民生保障目标。
此外,青海省还为困难残疾老年人提供代养、康复服务保障。2017年,青海省民政厅制定《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工作方案》,规定对未入住机构,且享受照料补贴的残疾特困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20%、30%、50%的发放代养服务费。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且纳入农村低保的残疾老年人、经济困难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按全省最低工低的30%发放代养服务费。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累计投入1200万元,为全省7370名贫困残疾人、老年人免费配制假肢、矫形器及各类康复辅助器具件7646件,项目的实施有效改善了受助群体的生活质量,受到各地群众一致好评。
记者 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