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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益: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营造社会治理新格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3  来源:慈善公益报
核心提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任中,离不开社会组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任中,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参与,这为社会组织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也对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新使命和新要求。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纷纷就如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行了深入探讨。

    能力不足有待提高

    代表委员们认为,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仍处在初级阶段,社会组织的能力不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较弱,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动力不足。

    在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鲍家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庞辉看来,目前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严重不足,社会组织的政府依赖性较强,自身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也缺乏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没有形成规范的内部结构。而且,当前社区治理尚未形成与社会组织力量的有效对接机制,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区服务领域的角色定位不明,政府与社会组织缺乏合作,再加上许多社会组织本身发展的不稳定性,这都使得社会组织难以将社区居民的诉求有效传递,无法助力社区公共性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青年交流中心党委书记陈宗曾经担任过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党组书记、秘书长,他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对社会组织要求也提高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要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壮大起来,要打造自身特点和专业优势。”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结合自己担任过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的经历,向记者坦陈:“我们需要社会组织来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目前社会组织活跃度还不够,仍需要对它们进行支持和引导。”

    法制建设须相应完善

    社会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大到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小到社区服务、邻里之间互动……代表委员们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分工愈加细化,为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第三方机构、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如何有序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法制建设必须相应完善起来。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持续高涨,免费午餐、母亲水窖等闻名全国的慈善项目,都是由社会组织发起的。目前,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0.68万个,仅2007年底以来增加了约42.58万个,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我国的社会组织数量已经很大,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社会组织基本法,导致既缺乏保障其权益的法律规范,也缺乏规制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及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副主席、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坦言。为此,他建议制定“社会组织法”,对社会组织从法律层面上予以实体性规范,推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注意到,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扶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扶持力度特别是在税收优惠方面还有待提高。他建议制定“社会组织税收管理法”,从国家层面整合相关政策,推动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扩大覆盖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激发其活力。比如,可以将社会服务机构免征增值税的上限提高至每年营业额50万元,并采取年度申报方式;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慈善法》规定的6类公益活动中因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社会组织从事服务活动中取得的符合免税范围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 王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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