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织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意见》明确了对临时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
《意见》细化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和类别。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并规定了两类对象的范围和相关认定条件,同时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和完善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
《意见》优化简化了审核审批程序。明确针对不同类型救助申请执行不同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为解决临时救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标准制定不规范、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意见》要求各地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救助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明确临时救助标准可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并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更好地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保障功能。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更好地满足救助对象多方面多层次救助需求,《意见》要求“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并突出强调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提高救助效能。同时,根据地方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意见》提出,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为确保《意见》有效落实,《意见》在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意见》明确提出,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突出强调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在加强资金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并明确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稳步提高救助水平。
同时,《意见》还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进一步深化“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要求,各地要认真评估、总结“救急难”综合试点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
记者 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