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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益:北京反家暴典型案例发布 两年发出145份家暴人身保护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新京报
核心提示:《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两年。昨日,记者从北京高院反家暴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两年来,北京法院共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两年。昨日,记者从北京高院反家暴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两年来,北京法院共发出14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即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北京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的,法院了采取了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措施

法院拓宽家暴认定证据形式

北京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安凤德在发布会上透露,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北京市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有1867份,占比近11%。

记者了解到,家事案件中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比例并不高,一方面是多数为家庭成员间的争吵和推搡,的确不构成家暴行为;另一方面,虽然客观上可能存在家暴,但由于家暴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和家庭范围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缺乏证据证明。

为解决家暴认定的难题,安凤德说,在北京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在受害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官会尽可能向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邻居调查取证,到公安部门调取相应的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笔录等材料。

法院还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将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具体个案中,法官还会运用生活经验推定是否存在家暴行为。

案例

未成年子女一般不判给施暴方

结合具体案例,北京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说,考虑到家暴施暴者可能存在的不良习气与暴躁性格,考虑到未成年子女可能因此而受到不良影响,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将未成年子女判决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始终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当然,将未成年子女判归受害方抚养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受害方本身具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存在,比如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等情况,法院则会考虑将子女判归另一方抚养。”单国钧说。

此外,记者了解到,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遭受的人身权益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处理时,一般参照侵权行为法,结合具体案件中暴力情节恶劣程度、暴力频率以及受害方的受损害程度等情节,对赔偿数额进行判定。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遭受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

■ 数说

家暴投诉主体97%为女性

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常红岩介绍,《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2016年全市各级妇联组织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投诉量为438件次,2017年为404件次,分别占据全年信访总量的18.7%和15.7%,在7大类113个小项的分类中,均居第一位,且投诉主体97%以上为女性。

单国钧介绍,从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案件情况来看,涉家暴案件多集中在离婚、赡养等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反映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家暴的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儿童和老人,主要集中在妻子遭受丈夫的暴力;家暴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有的严重暴力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单国钧说,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多数仅有口头陈述,而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导致未能认定存在家暴情形,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记者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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