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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益:加强福利机构管理 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民政部出台《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7  来源:慈善公益报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近日,民政部起草了《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

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近日,民政部起草了《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儿童福利机构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在调整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为依法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提供收留抚养服务的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稿明确提出,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帮助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服务。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身心健康成长需要,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义务教育等服务,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置服务必需的起居室、活动室、医疗室、康复室、厨房、餐厅、值班室、卫生间、储藏室等功能区域,并配备符合儿童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发挥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综合评估制度,按照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组织专业人员对儿童开展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送养、机构抚养和家庭寄养。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考虑儿童个体差异,组织专业人员,为其制定个性化抚养方案。

    在生活照料、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提供吃饭、穿衣、如厕、洗澡等生活照料服务。对于8周岁以上儿童,原则上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女童生活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前款规定的生活照料服务。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儿童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安排儿童定期体检、免疫接种,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此外,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对符合普通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特殊教育。此外,鼓励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

    在送养和寄养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适合送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送养。儿童福利机构在送养前应当将儿童的身心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患病及残疾状况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收养申请人。此外,对于适合家庭寄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其选择符合条件的寄养家庭。

    《征求意见稿》要求,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就业、就读、特困供养等安置问题。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儿童福利机构责任与民政部门责任作出了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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