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进行行政执法,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则没有直接惩戒的手段,今后,对守信的慈善组织和捐赠者将有更多的激励措施,而对失信的慈善组织和相关人也将有更多的联合惩戒措施。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进行全方位的鼓励与惩戒。随着《备忘录》的签署,慈善领域正式纳入了社会信用管理的总体范畴。
积极引导发展 严格依法管理
2月24日,在民政部举行的2018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表示,慈善是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备忘录》的签署对于完善慈善制度、发展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40个部门和单位共同签订《备忘录》后,可共享慈善捐赠领域的红、黑名单,共同执行或协助执行《备忘录》规定的26条激励措施和24条惩戒措施,这些措施由40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实施,涉及民生、科教、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等各市场监督领域。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备忘录》还明确了2类激励对象和5类惩戒对象。激励对象中,不仅包括获得良好等级的慈善组织,还包括有良好捐赠记录的捐赠人。而惩戒对象中不仅包括被民政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还包括这些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包括在慈善捐赠相关活动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受益人,以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经签订和正在签订的数十个信用合作备忘录中,绝大部分是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而慈善捐赠是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青年志愿者之后,第3个对个人、企业和有关组织给予信用激励的领域。《备忘录》中的有关措施,例如,“将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等,都将对社会诚信产生积极影响。
褒扬诚信 惩戒失信
《备忘录》为慈善捐赠领域提供了26项激励措施中,民政部门结合自身业务提供了多个方面的激励措施,包括为守信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相关业务办理建立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中华慈善奖”等评选中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倾斜;为守信捐赠人在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孤儿收养、婚姻、殡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民政业务中提供便利服务。
有关部门还为守信慈善组织和企业捐赠人在信用记录、融资授信、参加政府招标供应土地、获得税收优惠、通关查验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是优先;还为守信捐赠人在学习培训、中小城市落户、专利版权、公派出国、航空购票、享受公共科技文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是优先。
同时,《备忘录》落实“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也制定了24项惩戒措施。例如:民政部门将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对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登记新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重点关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将失信受益人信息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保障性住房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
有关部门对失信慈善组织、失信捐赠人、失信受益人,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用地、限制申请科技类扶持项目,限制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失信主体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对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要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备忘录》总的精神是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捐赠,通过慈善组织实现捐赠财产的公开透明,将慈善捐赠全过程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惩戒,打造“风清气正”的慈善环境。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在全社会营造“合法、自愿、诚信”的慈善理念。(王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