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救援违规驴友不宜一刀切
舒锐
驴友救援由谁买单,一直是热门话题。在安徽黄山,这一问题有了定论。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规定,该景区今年将启动实施有偿救援,对违规逃票私自进入或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等情形,求救的游客或驴友,将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
目前,以探险、挑战为目的的户外旅行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相关活动组织参与盲目性、风险管理控制非专业性、政府监管与法律规制薄弱性等多重原因,导致近年来驴友遇险的事故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一些驴友因此付出沉重的生命代价,另一些驴友虽然获救,但也让国家和社会承担了高额的救助费用。
而对于驴友,尤其那些违规探险的驴友所产生的救援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承担也引发了不少讨论。本次黄山市作出规定要求违规驴友承担相应救援费用,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然而,这种一刀切的归责方式还是与现行法律存在一定冲突。
严格说来,救援费用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公共资源支出。无论公民出于何种原因陷入何种危险,哪怕是驴友违法侵入到自然保护区而后遇险,国家都有为之提供救助的法定义务。或许有人会质疑,政府不能为公民的违法行为买单,这样对守法公民并不公平。可是,须认识到,当公民有违法行为,我们只需要对之进行依法处罚即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正在于,公民纳税,国家提供服务与保障;公民违法,国家依法对之制裁。
而另一部分则是非公共资源支出,除了警方、消防、政府主责部门等法定救助机构,还有医院、专业救助机构,甚至政府非救助相关部门、热心群众投入了人力物力等。这些主体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但是多数时候有效救助又离不开它们,不可能指望警方与消防能够提供所有专业化救助服务。
那么,这些主体所提供的救助行为则并不是国家和公民的关系,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很显然,非公共资源支出部分应当由获救驴友全部承担,即使政府或景区为之垫付,也有权利与义务向驴友追偿。
遗憾的是,在不少的驴友救援事件中,政府为驴友全部买单了,这实际上是在慷他人之慨,让公共财产承担了不该承受之重。而黄山市拟采用的一刀切有偿救援方式也并不妥当。当前,驴友屡屡发生意外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相关立法的探索也应该早日提上议程,对于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进行严格厘清,让驴友救援费账单成为一笔明白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