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国实施“三证合一”以来,全国多地都已实现也“三证合一”。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社会组织的数字“身份证”,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即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5个部分、共18位组成,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等特征。
近日,山东省地税局、国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社会组织税务登记有关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推动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工作要求。
《通知》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已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存量代码转换数据,及时进行税务登记识别号变更,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通知》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与省民政厅之间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规范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实现登记信息相互实时传递,并建立信息数据对账机制,提高数据质量。信息共享后,民政部门发放的法人登记证与税务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将实现“两证整合”。2018年1月1日起,社会组织办理成立登记由民政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全面实现“三证合一”。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直接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社会组织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这是在2017年4月省民政厅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社会组织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基础上,山东在推动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工作方面又一有力举措。
同时,《通知》还就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工作流程做了规定。
山东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统一信用代码制度后,将原来成立社会组织必须办理的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整合为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实现“三证合一”,简化了办事程序,节省了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了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艾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