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近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为了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改革总体要求,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该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
《暂行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遵循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坚持资产信息主动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原则。以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和规范资产管理流程为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协会商会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按照节约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收入、对外投资、资产清查、资产报告、资产评估等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同时强调, 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办法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暂行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确有需要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应与行业协会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协会商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暂行办法》要求,对外股权投资收益统筹用于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不得在管理层、工作人员和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暂行办法》指出,行业协会商会出租出借和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发生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或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暂行办法》要求,资产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暂行办法》提出,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对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协会商会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与核算。协会商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履行保值增值责任。
《暂行办法》要求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协会商会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中央层面,超额完成第一批“100家左右”的试点目标,138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实现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二批132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也已完成脱钩,正在抓紧批复第三批试点单位改革方案。(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