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近日印发《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到,把脱贫攻坚的主力军确定为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而社会组织属于民事法人,那么如何保证社会组织的自主性?
对此问题,在 12月22日民政部召开解读《通知》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慈善公益报》记者对此问题采访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
黄茹介绍说,一开始,在起草文件时,曾提出过一些强制性的要求,要求社会组织必须每年拿出多少钱、投入多少人力到贫困地区做什么样的贫困项目等等。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社会组织及专家提出,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民事法人,不是政府部门,不算政府系统内单位,不能提出强制性要求。听取了这些修改建议后,现在的《通知》中特别强调尊重社会组织平等、法律的主体地位,尊重社会组织自主意愿,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强调的是引导动员和支持鼓励。
《通知》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在自己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参与脱贫攻坚,这样就不会给社会组织增加过多的负担。对政府强制社会组织参加脱贫攻坚或摊派社会组织扶贫任务,将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配合国务院扶贫办,对社会组织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政府部门推诿卸责不作为、强制摊派乱作为,坚决予以纠正,及时整改,必要时要严肃追究责任。
黄茹还表示,近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正在召开全国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动员会。通过会议,我们感受到,全国性社会组织早在《通知》下发前就已经搞了很多年,并有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这两天开全国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动员会的目的,就是想把他们的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从他们原有的扶贫的领域、地域,引导到《通知》要求的贫困地区、深度贫困地区、连片贫困地区,还有“三区三州”中来,对焦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上。(王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