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直接面对困难群众,是联结党和群众纽带,是党和政府各项政策传递到困难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其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关系着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落实,关系着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直接感受。
今年9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理念,加强社会救助基层能力建设进一步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文件。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在近日召开的民政部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出台这个文件主要是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基层社会救助的实际情况,对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和内容
蒋玮强调,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文件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都做了明确,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承接主体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意见》还对承接主体的相关资质作出规定,并强调各地可结合具体实际明确具体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各类承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另外,《意见》还明确了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这个文件把购买社会服务分为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这类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增强民政部门经办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对象认定的准确性,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高效开展。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特困人员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以及针对一般救助对象开展的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这类工作主要目的是提高对困难群众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对象生活质量。
优化机制 落实经费保障
《意见》规定了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程序、方式和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同时,规范了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购买流程,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要求落实购买服务经费保障。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
《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强化部门协同,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同时《意见》还明确了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规范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行为。同时要求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王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