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地处江西省中部赣江之滨,总人口60.4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8.7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4.2%,是全省进入人口老龄化较早的县市之一。近年来,该市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民生工程和优先发展的现代服务产业来抓,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始终坚持和不断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有力地推动了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迅速发展,初步建立起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模式。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樟树市始终坚持政府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政策在建设养老服务体系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规定,全面落实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全面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迅速发展。
樟树市始终坚持高水平、高质量、高标准推进敬老院、福利院规划建设,通过持续加大投入,创新服务和管理,把敬老院、福利院建设成为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人员的温馨家园。同时,切实落实养老优惠政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序推进。自2011年开始执行,由市财政按季度分别为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并建立供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年提高供养标准,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全面保障。到2017年农村分散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月320元,集中供养五保标准每人每月425元,城市“三无”孤老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对城乡村(社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及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残疾对象给予每月50元居家养老服务券,到2016年底累计发放服务券资金达35万元。
通过争取上级资金,樟树市安排专项资金、相关资金优惠政策多措并举,及时兑现该市养老事业的发展资金,使投资民间养老机构的社会力量和乡镇党委政府看到了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信心,更加坚定了做好养老服务产业的决心。
樟树市对养老机构在用地、用水、用电、通信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于2012年、2014年先后无偿划拨50亩、15亩土地用于市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建设;2012年挂牌出让土地27.3亩用于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筹建。该市还对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建立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机制。对租赁用房和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的,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按核定的床位数由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至2000元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不足部分由所在地政府财政按自费最低收费标准对养老机构给予差额补贴。
为了切实保障养老服务产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樟树市将养老服务业建设列入随机抽查机制,专门成立了督导组,通过民政、消防、财政、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动,定期开展对敬老院及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使用、补贴资金、消防安全、卫生安全、老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养老机构进行通报,同时要求民办养老机构根据设施条件、管理服务水平和护理等级等情况,合理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同时,樟树市将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列入政府重大项目民生实事,由市领导牵头,按照责任人、项目化、时间表跟踪服务。随着各项监管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实现了监管服务模式的改变,全面落实了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保驾护航。(王学军 聂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