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监护不力致儿童伤亡悲剧时有发生
法律应对“不合格”家长狠一些
□ 本报记者 赵丽
□ 本报实习生 刘雪妍
让人惋惜更感到焦虑无力的是,因家长疏忽导致的悲剧总是时不时上演。
今年1月底,江苏省盐城射阳县,两名年幼的姐弟不幸从14楼的家中坠落下楼,身受重伤。据围观群众介绍,“可能是大人晒衣服,没关防护窗,两个小孩趴在窗户口玩,结果发生了意外”;
3月22日晚上10点多,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的一栋居民楼,1名4岁小女孩爬上窗户找爸妈,不幸坠落。值得庆幸的是,这名女孩奇迹生还;
3月26日,河北省武邑县发生一起意外坠楼事件,1名5岁幼童不慎从6楼窗口坠落当场身亡。这是继3月17日上午河北省深州发生小孩意外坠楼事故之后,在衡水发生的又一起儿童意外坠楼事故。
在城里,由于家长的疏忽,孩子多是遭遇坠楼与车祸;在农村,缺少家长看护的留守儿童安全事故,多为溺亡:
4月11日下午3时许,陕西省安康市1名两岁女童不慎坠入露天厕所内,被救出时已不幸溺亡。据当地村支书介绍,事发时,女童母亲正在干农活,发现孩子不见后多方寻找,这才知道孩子已遭遇不幸;
4月13日下午,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巴集乡两名留守儿童放学后结伴玩耍,不幸在邻村一处坑塘里溺亡。
不过,更令人愤怒的是,家长就在身边,却让孩子“悄然离开”。
今年1月3日下午,陕西省咸阳市民肖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在某温泉世界儿童戏水池内玩耍,但没多久,肖女士就发现4岁的儿子不见踪影。经过大家一个多小时的找寻,最终发现孩子已经意外溺亡。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肖女士的孩子从池子的一边往中间走,没走多久就开始挣扎。此时,离孩子大约三四米远的肖女士,正背对着孩子看手机,全然没有发现异常。孩子挣扎了三分多钟,慢慢沉入水里。
因忽视而将儿童置于危险境地,家长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
“12岁以下的孩子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主体,他们对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的责任。遗憾的是,我国对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责任的法律规定仍不是特别明晰,这也造成了该追究责任时会出现一定的困难。”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
记者在走访过程中也得到了这样的反馈——很多父母会觉得,监护责任这么大,难以承受。
对此,姚建龙给出的回答是:“现代社会已是‘风险社会’,与传统农耕社会截然不同。我们常常说,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社会’,儿童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比传统社会要大得多,所以监护人的责任也应该大得多,这是现实的需要。在‘风险社会’里,如果不强调监护人的责任,就无法给与儿童最基本的安全保障。”
有的家长也会说,“我要上班、我要做生意,我没办法照看孩子”。
“我觉得这些都是借口,身为父母,监护孩子就是你的职责,逃避责任就要受到惩处。要知道,法律对父母多一分‘理解’,儿童就会多一分‘危险’。这一点已经有足够多的悲剧性事件做了说明。”姚建龙说。
对此,也有受访专家认为,很多父母有各种各样的原因难以照看孩子,这个时候,如果有关部门秉持“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就应该发展支持家庭育儿的社会政策和服务,采取措施帮助父母养育儿童。这种预防性的儿童保护服务,既复杂又简单,只要政府下决心做,就一定能做起来。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项提案也引起了广泛讨论。李铀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建议在刑法第四章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
至今,对于失职监护人是否入刑这一问题,依然存在争议。受访专家认为,尽管有争议,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悲剧的背后或有文化的局限,或有生活的艰辛,或有机制的不足,但我们必须要正视父母的问题了。我们不能再简单地对这些父母投以悲悯的目光,或者简单地表达愤怒,而忽略了他们的失职甚至是犯罪。作为将孩子带到世界上的人,父母理所应当为他们的天使构筑第一道安全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