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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益:河南新规“不得随意辞退见义勇为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新京报
核心提示:2017年04月06日 10:00:45来源:新京报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
2017年04月06日 10:00:45 来源: 新京报

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全社会公示。网络截图

见义勇为者的“后英雄时代”,将有法律保障。

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全社会公示。《条例》中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条例的起草者之一,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违反这一条例,无故辞退见义勇为人员的企业,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上述工作人员强调,这一法规目前仍在公示期,侧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其立法初衷,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身后事”

2017年4月1日,一份名为《关于征求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出现在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上。公告中称,《条例》即日起进行公示,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在线申请、电子邮件或者寄函的方式,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条例》共有6章36条,从定义、确认、表彰奖励、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对“见义勇为”这一行为进行立法保障。

上述法规中,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条款,在网络引发热议。其中,除对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承担者进行具体规定外,还关注见义勇为者“身后事”,即工作权益的保障。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其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则进一步阐释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此外,《条例》中同时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生活补助。

起草方回应称为倡导见义勇为

实际上,让见义勇为者尴尬的“后英雄时代”,时常见诸媒体报道。

广东当地媒体报道,2015年1月,广东珠海,45岁的唐在学在上班途中,与多名小偷肉搏,帮助一位澳门籍居民夺回钱包,随后受到多次表彰,并于当年5月被珠海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为“见义勇为”。事后不久,其所在公司人事主管责怪唐在学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是“多管闲事”,“万一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风险”,随后将其辞退。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类似见义勇为者“当时风光”,事后丢工作的现象,曾在多地出现。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正是受到类似案例的影响,《条例》中增加了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工作保障部分。其表示,部分见义勇为者事后致残、受伤,已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其劳动权益,正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系。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这一立法规定,将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其初衷则是为了“更全面的保护见义勇为者”,而最终目的,则是倡导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对这一群体权益的保障,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

焦点1

是否有相应法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费用”企业有部分承担义务,现行法规无法保护全部见义勇为者

从立法层面,向企业“法定事由”之外辞退见义勇为者“说不”,河南省法制办的这一新规随即引发舆论关注。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教授郑方辉表示,尽管这一规定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兜底”,但具体到见义勇为的行为上,部分见义勇为者并没有因此负伤,所以,这一条款无法对这部分人员起到保护作用。

郑方辉介绍,依据相关劳动法规,员工上班时间见义勇为,如果因此受伤,通常按照工伤处理,而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企业也有部分承担的义务,这也造成一些企业对见义勇为“不鼓励”,进而辞退相关员工。从道德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这一行为是对社会正气的伤害。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看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辞退见义勇为人员,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事人员与所在岗位要求不匹配,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反劳动法规。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河南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实际上,无论涉事人员是否为“见义勇为人员”,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都不应该随意辞退劳动者。而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则主要侧重于“强调”。

王常清告诉新京报记者,河南省此次新规,更多的是倡导性质,即便没有这一条例的规定,面对不合理的辞退决定,劳动者也可以去劳动保障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焦点2

“不得随意辞退见义勇为人员”如何执行?

执行规定尚未出台,律师称使劳动监察部门采取更加审慎态度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河南省这一新规,并非地方首次立法探索。自2011年开始,包括上海、湖北、广东、江苏等多地便陆续开始试点对见义勇为者的工作保障。如贵州省出台的《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不得降低原薪酬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上海立法研究所副所长郑辉称,对于肯定见义勇为行为,最重要的是“奖励和保护”两个方面。相对于奖励表彰而言,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措施更显重要,“坚持侧重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经济、法律权益,是立法应当坚持的方向,尤其是对那些因见义勇为而致伤致残者。”

根据一份网络调查显示,约有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不过,相较于“致残人员”的限定,河南此次新规,将这一法律保障扩大至全体见义勇为人员。这一规定,如何能够保证执行效果?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河南省法制办的工作人员称,《条例》系一份“精神性”地方法规,其配套执行规定,目前尚未出台。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表示,河南这一法规的执行难度在于,企业以其他理由,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合同,如“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等。不过,他同时强调,这一法规的意义在于其倡导性,即明确了社会或者政府对于见义勇为的倡导态度。使得劳动监察部门在审理相关案例时,对于涉见义勇为人员的劳动纠纷,将会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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