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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益:2016年度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出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法制网
核心提示:2017年04月06日 10:16:27来源:法制网2017年3月31日,“2016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暨公益诉讼发展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由中国
2017年04月06日 10:16:27 来源: 法制网

2017年3月31日,“2016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暨公益诉讼发展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由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法治周末报社主办,中国公益诉讼网、清华大学案例法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协办。

据了解,从2012年至今,年度十大公益诉讼案件评选已连续举办6年。每届均由来自各大高校的学者、知名律师等组成专家委员会,力求评选出上年度最权威的公益诉讼领域十大典型诉讼。

经过法律评委的现场投票,“2016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出炉。中国消费者协会诉雷沃重工等违法生产销售摩托车案、中国绿发会诉淘宝网销售非法汽车尾气净化器案以及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诉南京市水务集团供水合同“霸王条款”案位列前三。

本届评选活动中,组委会对几十起发生或主要形成于2016年的公益诉讼案例中进行整理并遴选出21个候选案例。这21个候选案例既有法律规定的消协、环保组织、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也有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起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多位专家认为,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从制度和实践层面都取得了明显进步。从案件数量、涵盖领域、诉讼主体等方面都大大改善。除了环境,还涉及到消费者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国土、证券市场等。诉讼主体也从消费者协会、环保组织发展到检察机关、个人等。

试点检察机关办案4378件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副主任贺海仁表示,以前很多公益诉讼,法院基本不立案,立案后难以决案、难以审案的情况非常普遍。

“诉讼案件的评选一定是要进入法律程序的,败诉的案件并不重要。”贺海仁说,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虽然没被判决,但能够引起公众注意的,引发舆论思考的,也可以入选。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表示,评选十大公益诉讼案件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中国公益诉讼的发展,虽然败诉、或是没有结果,但评选的目的是为了引发公众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关注。

经历了6年的每届公益诉讼的评选工作,尤其是2015年、2016年能感受到公益诉讼发展较快。李轩说,2015年和2016年的公益诉讼案件都是名副其实的符合法定条件案件,而往年评选结果大多属于广义公益诉讼案件。

2012年,公益诉讼首次进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条文中,使得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从制度上取得了重大突破。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2015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不但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而且还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

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改革方案。2016年1月,最高检发布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来源,移送、立案程序、举证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6年12月底,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3883件,提起诉讼案件495件。在提起诉讼的495件案件中,有民事公益诉讼57件、行政公益诉讼437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

“因此,涉及到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时要考虑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在入选案件中应该得到反映。”肖建国认为,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公益诉讼,一种是民事公益诉讼。此前,主角基本上是民事公益诉讼,因此在选择的时候,应该让行政公益诉讼有一个适当的比例。

应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多位专家认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宋朝武表示,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检察院利用自身调查、监督等权利优势,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得天独厚,较为有中国特色。在实践中,凡是检察院介入的公益案件,局面大为改观。建议试点期满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在今年入选的十大公益诉讼案件中,有两起是检察机关提起或监督提起的。

在此次十大公益诉讼案件评选候选的21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占6起。

多位专家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于公益诉讼改革的发展颇为重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实践中,在检察机关介入后,曾经环境污染无人管理、国有资产流失无人问津等问题大为改观。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列出了13个试点省份的试点成绩。报告显示,试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5109件,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4562件,行政机关已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的为3206件。记者注意到,随着检察机关的介入,使得公益诉讼案件迅速解决。有的虽未判决,但相关被告人(或公司、机构)就立即作出整改。

“再过3个月,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将结束,在此后的公益诉讼改革中,应允许检察机关继续发挥作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孙颖说,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个突出优点在于,除了向受害者道歉、停止侵害,还可以突破消协的规定,提起赔偿。

3个月后,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即将结束。多位在场专家表示,在试点结束期之后,可能面临重大的法律修改甚至公益诉讼专项立法。希望能通过立法完善,检察机关全面介入公益诉讼,并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保障公益诉讼主体更有效地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利。

专家们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范围也应该扩大,从检察机关扩大到社会组织、个人等。

民间公益发展组织较为滞后

记者注意到,此次十大公益诉讼案件中,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占到了4个,占比近一半,但据公益组织的相关人士称,“道路依然艰辛”。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认为,环保法从2015年开始至今已3年,虽取得了一定的积极进展,但问题还是不少。尤其是今年,环保组织起诉、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降了下来。今年从1月到4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寥寥无几。

“现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着急的不是企业,而是相关政府部门,甚至还有一些部委的参与。”马勇指出,这无疑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

“甚至有些恶意行为。”在马勇的经历中,曾遇到某些人(或机构、公司)以捐款为由,要求绿发会公开包括案件所有的包括起诉状、中间过程、决策信息等等信息。但实际调查才得知,此人(或机构、公司)与被告有关联利益。

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本意来讲,是使得监督有“抓手”。因此需要社会组织以第三方形式进行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不起作用时,这些社会组织可以直接起诉。但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形势不容乐观。

“全国大概只有十余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6年,我们又做了一次评估,结果还是那十来家。”中国环境资源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说。

为何公益组织难以发展?困难太多。“钱从哪来也是个问题。”王灿发指出,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普遍经费困难。搜集证据、请律师、调查都需要钱,但国内鲜有愿意捐钱给这些组织做公益诉讼的机构。

孙颖也深有同感,“现在民间消费者协会组织成立较为困难”。目前的消费者协会都是官方背景,都挂靠在工商部门。由于待遇不高,很难吸收到优秀人才。而且,官方背景下的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动力肯定不够。

十大公益诉讼简介及入选理由

一、中国消费者协会诉雷沃重工等违法生产销售摩托车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而且涉案车辆大多在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使用,使用者多为农民。随后,中消协成立专门工作组,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同时,组织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消协进行区域调查。经深入调查取证,中消协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企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20余份。

中消协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诉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确认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等。

入选理由:

该案是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施行以来,中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本案涉案车辆数量大、范围广、危害大。涉案车辆大多在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使用,使用者多为农民,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难以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不但对涉案消费者尤其是农民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有效维护,而且对那些漠视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消费者投诉、诉讼,甚至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后仍继续违法生产销售问题的产品企业起到警示作用。该案将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从该案可以看到,公益诉讼是维权的新手段,它能够以点带面,有望促进整个行业关注和进行整改,解决广大消费者面临的问题,从而推动行业的整体治理。

二、中国绿发会诉淘宝网销售非法汽车尾气净化器案

■案情简介:

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办网上商铺,销售使得机动车尾气年检得以蒙混过关的所谓“年检神器”系列产品。三种产品即已售出30353件。上述公司是在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尾气不合格的车辆规避汽车尾气年度检测,使得原本尾气超标的车辆得以蒙混过关继续上路,其行为存在着严重的违法性,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淘宝网,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或执行有效的检查监控制度,导致大量非法产品销入市场,致使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2016年10月26日,中国绿发会以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8日杭州中院立案。

入选理由:

该案首次以网络平台运营者为被告的环境公益诉讼。从网络店商销售产品所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为切入点,主张网络交易平台应与直接销售者承担环境侵权连带责任,将能提醒网络交易平台加大对网络店商不法产品的监控力度,为促进电商行业的良性发展发挥积极影响。

三、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诉南京市水务集团供水合同“霸王条款”案

■案情简介:

南京市民的新房首次开通自来水时,都会签一份《供用水合同》。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份格式合同里隐藏着一条违规“霸王条款”。该供用水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约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与用户协商,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而南京市水务集团规定的0.5%违约金,既没有与用户商量,也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计算标准,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对于这个问题,江苏省消协经过两次约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9月12日,江苏省消协正式向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无效。

入选理由:

这是首例对公共服务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亮剑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既是公用事业,也是垄断行业。作为公用事业,本应具有公益属性;而作为垄断行业,又存在各种“霸王条款”。普通消费者面对公用事业中的“霸王条款”,几乎无力反抗,而且没办法“用脚投票”。该案可以推进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了解一些格式条款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让公众在平时消费中处于有利地位。本案也是江苏省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南京水务集团主动与江苏省消协沟通,自愿按照省消协的建议,对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积极整改,把“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修改未“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缴纳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最终改至法律规定范围内。可见江苏省消协提起的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威慑力,本案也成为破除垄断行业“霸王条款”的公益诉讼样本。

四、张新年诉中国移动“流量偷跑”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2日凌晨,张新年用手机点击一个视频链接后随即退出,数分钟后收到6条自相矛盾的提示短信,显示消耗了2489MB的流量,产生500元的套餐外流量收费,并且存在套餐内扣费等情形。在迟迟得不到移动公司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张新年于2016年1月11日对中国移动及其北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工信部函复张新年称将于2016年起加大启动流量计费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三大运营商对流量业务计费系统性能进行测试;质检总局函复法院称,流量计费系统暂未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也尚未制定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北京市质监局函复张新年竟称,移动公司的移动数据计量计费设备的运行、维护由其自行负责,不属于该局监督检查范畴。

法院判决认定:移动公司发送的系列提醒短信存在“时间倒叙、流量总额不一致、流量总量倒叙的情形,由此可见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短信提醒功能存在瑕疵。”但对于张新年主张的移动公司流量计量计费存在黑洞未予认可。张新年则公开表示,表征于消费者眼前可见的流量提醒瑕疵,指向了移动公司背后的计量计费黑洞,事关亿计网民的流量计量计费,目前,在源头上尚处于监管空白,为推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在内的整个电信企业的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的规范化,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接下来还将给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递交《法律建议函》并提供《整改参考意见》。

入选理由:

用户碍于技术劣势,难以进行流量核对,难以直接举证运营商的计量是否精准,运营商则有恃无恐,发生争议后会本能地把责任推给用户或其他。但很多时候用户面对垄断企业无力维权,而张新年选择了与运营商对簿公堂,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正如《检察日报》报道指出:“选择将中国移动告上法庭,显然有着别样的法律意义。”新华社则指出,面对张新年的遭遇,运营商竟然没有明确说法,“流量‘糊涂账’,让公众看到了店大欺客的事实。”运营商“要做到用户流量数据与扣费问题取信于民,依然还有较长的路要走。”无疑,该案是2016年度公民个人借个案依法践行公益诉讼活动的典范。

五、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三家企业超标排放污染案

■案情简介:

三家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严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中华环保联合会告上法庭。2016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的状告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总厂雁南热电厂(以下简称雁南热电厂)、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天能)、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以下简称安泰焦化厂)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分别被法院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介绍,这三家企业在新环保法实施的两年时间里,严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其中,雁南热电厂两年里有82%的时间在超标排放,烟尘最高超标346倍;贵州天能超标排放天数更是高达97%;安泰焦化厂超标排放天数是93%。就这三家企业的污染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请求法院判决三家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超7900多万元。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这个数字只是初步估算,具体修复费要以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为准。

■入选理由:

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的这三家企业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涉案企业都是严重违法了新环保法且违法持续时间长。两年时间里,三家企业大部分时间被指违法超标排放,超标排放天数最少在八成以上,最多的高达97%;二是,这三家企业都是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中华环保联合会除了要求三家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外,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家企业立即停止侵害,采取切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承担中华环保联合会因本案诉讼和执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证人费用、评估鉴定费等费用。

六、中国绿发会诉北京刘诗昆幼儿园塑胶毒跑道案

■案情简介:

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塑胶跑道建成使用后,向外散发很大的刺激性味道,致使很多在该幼儿园的孩子集中出现身体异常状况,表现为流鼻血、眼睛不适、发烧、皮肤过敏等症状,学生家长纷纷带孩子诊断就医。这种带有刺激性气味的塑胶跑道直接污染大气环境,进而对长期多次接触或者靠近这种跑道的人的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特别是对抵抗力较差的幼儿健康影响更大,在幼儿园和中小学应该严格限制铺设直至禁止铺设,已经铺设并且已经产生危害后果的应该立即拆除。这种塑胶跑道不但直接污染大气环境,同时也会污染其覆盖下的及周边的土壤。对大气环境和土壤的污染都会直接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是对社会共利益的侵害。

中国绿发会两次发函要求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为了保证众多幼儿的身体健康,立即采取措施,拆除有刺激性气味的塑胶跑道,清除塑胶跑道对大气环境和土壤的污染,均未果。2016年6月21日,中国绿发会以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21日立案。立案后,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不但将塑胶跑道拆除,更是将其刘诗昆音乐艺术幼儿园旗下所有塑胶跑道全部拆除。该案经过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目前已达成和解意愿。

■入选理由:

该案是全国首例关注塑胶跑道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也是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涉及幼儿身体健康的典型案例。绿发会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幼儿的身体健康问题,意义重大。该案当时引起社会较大反响,学生家长纷纷感谢绿发会为了下一代的健康做出的巨大贡献。也是目前案件中极快有实际效果的环境公益诉讼,并引起社会各界对有毒塑胶跑道危害性的关注。

七、自然之友诉北京某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废渣填湖”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的都市芳园小区,有一个总面积约200亩的湖泊湿地。自2014年10月起,二被告不顾居民群众的反对,在没有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施工作业,将建筑垃圾和建筑开槽土等倾倒入湖,填埋湖泊区域,严重破坏了植被、湿地等生态系统。至今,倾倒建筑垃圾等填湖行为仍在进行,原有湖泊区域四分之三以上被渣土填满,连接社区东西两岸的桥梁随之拆除,正常生长的植物群落遭到毁坏,原来的良好生态环境消失殆尽。

经小区业主多次向政府反映、举报,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调查认定:2014年10 月21日,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贴《通知》,声称该公司决定将小区湖面进行平整绿化。10月22日,该公司雇佣车队开始进行填埋作业,回填土大多是工地渣土。被告一按照200元/车的价格收取相关渣土,但不具备渣土消纳许可证。10月25日,城管执法人员向被告一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针对昌平区都市芳园小区湖泊被非法倾倒垃圾问题,原告对二被告提出停止侵害,立即停止在都市芳园小区湖泊区域的施工作业,不得继续倾倒渣土等固体废物,不得继续破坏原有生态;判令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共950万元,用于原地恢复当地植被以及修复生态服务功能;判令二被告赔偿涉案湖泊区域植物群落、湿地生态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于昌平区湿地保护等公益事业;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诉讼支付的调查取证费、评估费、专家费、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

此案为北京地区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理的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了解,本案二被告未经办理任何手续,在合法建成的都市芳园小区湖泊区域内,通过填埋湖泊、毁坏天然植被的方式消纳建筑垃圾,这一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侵权责任法,违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严重破坏相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严重妨碍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本案久拖不决,至今仍在审理中。

八、岳阳检察机关督促、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3日,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七星湖水域保护站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钟某形迹可疑,经过检查,在其渔船上一个生锈铁盆里找到了三只野生候鸟的尸体和半包克百威农药。涉案实物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国家二级重要保护动物小天鹅一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豆雁两只。经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最终对全案共批准逮捕7人,其中监督立案2人,追捕到案1人。在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并支持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非法猎杀国家级保护候鸟的被告人何某等7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定7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5.3万元,并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入选理由:

保护野生动物既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要条件。但是长期以来各地野生动物保护不力,猎杀野生动物食用或用作衣物等轻工业制品的现象屡禁不止。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完善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具有重要导向意义。需要强调的是,2016年以来,检察机关督促、支持或直接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增加速度很快,包括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的公益诉讼量激增。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检察机关试点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展示了这项改革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九、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诉蚌埠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案

■案情简介:

2010年起,在安徽滁州琅琊山景区南部的龙尾山上,陆续开建数栋高档酒店会所、数百套别墅和两个高尔夫球场。2014年4月,时任滁州市委书记的江山因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安徽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这个名为“琅琊山冠景国际旅游度假中心”的违规项目,正是江山与开发商权钱勾兑的产物。在江山的干预协调下,该项目借壳新农村项目的公共设施用地上马,滁州市城乡规划部门先后3次向其颁发了共736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这一违规项目堂而皇之地建设并销售,后江山落马。

淮上区检察院在办理该市周孝东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时,发现周孝东等人将15.9亩农用地非法转让给蚌埠市华菱汽车贸易公司建造厂房、办公楼,其中15.7亩为一类耕地。淮上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蚌埠市国土局怠于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导致涉案农用地长期被非法占用,于2015年10月向该局提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蚌埠市国土局之后虽向华菱汽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直至2016年1月13日,涉案土地仍未恢复至一类耕地状态。2016年1月19日,安徽埠市淮上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告方为蚌埠市国土局。

■入选理由:

作为全国13个公益诉讼试点省之一,安徽省检察机关一年来勇于向“行政乱作为、不作为”说不,目前已审定公益诉讼线索51件,提出检察建议34件,督促整改到位18件,而该案是全国首例针对市级行政机关的资源保护型行政公益诉讼案,意义重大,显示了安徽检察机关是推进问题解决作为履职尽责的首要目标,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手段,并且已通过落实诉前程序解决了多起环境污染问题,效果显著。

十、湖南养天和大药房诉国家食药监总局不当推广“电子监管码”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5日,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其委托阿里健康强制推行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不合法,应重新审查药品电子监管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显示,诉讼请求不在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立案。但该案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取消了推行6年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

■入选理由:

政府在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利益衡量原则,管理模式改革势必给当事人增加负担,政府要保护合法预期,首先应广而告之,给企业打招呼,其次要举行听证,深入交流、说明理由,再次应对相关企业作出补偿。在本案中,政府在程序上有明显不当之处。另外,本案中,政府没有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有用公权力为个别企业抢占市场的嫌疑,属于典型的不当行政。这也为政府以后的行政行为提了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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