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并入医保并在全国12地启动试点,我们正常缴纳的“五险”要变“四险”了吗?到手的钱会不会少呢?
有媒体和社会公众认为,所谓“合并实施”就是“五险变四险”,2月24日,人社会部召开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会议上,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颜清辉介绍,这种理解是不全面、不准确的。
合并只是统一管理
早在2月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之所以提出“合并”总体思路,主要是考虑生育和医疗两项保险在运行操作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且时机是成熟的: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同时,管理服务基本一致, 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执行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
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据人社部副部长游钧介绍,合并实施不是简单地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而是在保留各自制度功能的前提下,按照新的发展理念,通过制度政策衔接、整合资源,实现一体化运行管理服务,探索建立更具协调、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参保扩面机制、待遇保障机制、基金管理机制、医疗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统一经办管理机制。
虽合并还是要保留
实际上,与医疗保险相比,生育保险还是具有独特功能的社会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还有保留的必要。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颜清辉介绍。
一是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二是生育保险强调雇主责任,职工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三是生育保险待遇也与医保待遇不一样,比如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是实报实销的,生育保险基金还要支付生育津贴。实际上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大头,约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通过生育津贴的支付,能够有效均衡不同用人单位负担、有利于促进妇女公平就业。
待遇不会降低
参保人员最关心的还是合并之后的待遇变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2月24日会议出台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游钧表示,要按照两项保险的制度要求和运行管理的客观规律,统一参保登记,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人群,更好地发挥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确保基金征缴到位、监管到位、支出管理到位,杜绝跑冒滴漏。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借鉴医疗保险管理措施和平台,规范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确保经办业务不中断,参保群众更便捷,社保信息更安全。要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合并实施的制度和政策衔接。
更多妇女有望享受生育险
两个险种的一体化运行管理探索和尝试,在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均是首次。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介绍,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适应经济新常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可以让更多职业妇女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解决部分育龄妇女“不敢生”问题,有利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和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记者 权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