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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益:常州毒地案败诉后公益组织拟上诉 公开募捐审理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04  来源:新京报
核心提示:2017年02月04日 09:33:30来源:新京报2016年4月19日,常州市辽河路常州外国语学校对面空地上,土地被挖开施工。由于之前化工厂坐
2017年02月04日 09:33:30 来源: 新京报

常州毒地案败诉后公益组织拟上诉公开募捐审理费

2016年4月19日,常州市辽河路常州外国语学校对面空地上,土地被挖开施工。由于之前化工厂坐落在此几十年,学生家长认为此处污染对学生的健康造成影响,近日,此处开始进行树木的种植,工作人员称,这里将建成一运动公园。 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昨日,“常州毒地”案原告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收到江苏常州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并首次公开发声称,将积极准备上诉,并提请审计署对污染地块流转、处理中所涉的资金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此外,对于一审判决要求原告两方支付的189万余元“天价诉讼费”,中国绿发会已进行公开募捐,但每个个人限捐2元。

首起公益组织环保诉讼败诉案

去年4月,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污染事件引发关注,先后600余名在校生疑似因化工厂污染地块中毒。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正式向常州市中院递交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中国绿发会也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今年1月25日,“常州毒地”案一审宣判,常州中院肯定了本案诉讼标的具有公益性,但驳回原告自然之友与中国绿发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18万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据了解,这是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社会公益组织提请环保公益诉讼首起败诉案件。

公开募捐189万诉讼费 个人限捐2元

昨日,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表示,针对189万“天价诉讼费”,中国绿发会将向社会发起募捐,并且规定个人只能捐2元,但单位捐款数额不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为参与治理雾霾而成立的“建设美丽京津冀环保法律服务中心”就为此捐助2万元

“我们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引导更多人参与到绿色公益诉讼中去。”周晋峰说。

在某平台发起的募捐上,中国绿发会声明,募捐总额采用了常州毒地案判决两原告共同承担的案件诉讼费,如果因为另一原告坚持自己负担自己部分,或终审判决不同等原因,募捐善款支付本项费用有节余时,余款将并入绿会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用于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环境公益诉讼。

据周晋峰介绍,中国绿发会昨天刚收到判决书,会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我们将尽一切努力进行上诉,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对涉案土地的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审计,专家的研讨论证,现场调查等方式,把此案的二审做好。其中,将重点向审计署发出请求,对污染地块的转让修复涉及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希望公开审计信息。”周晋峰说。

■ 追问

由政府组织修复 污染企业无责任?

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常州市中院认为,涉案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两原告(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书提到,涉案地块于2009年由常州市新北国土储备中心协议收储并实际交付;常州市政府正在实施环境修复的过程中,三被告并无可能取代政府实施环境修复行为。

根据判决书,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共同辩称,三被告不是案涉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止行动规划》等相关规定,土壤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人是环境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案涉地块已多次依法转让,故三被告不再是土壤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生则表示,《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已经确认被告污染环境并造成损害,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对话

巨额费用会让公益诉讼知难而退

昨日,新京报记者就“常州毒地”案败诉独家对话了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周晋峰表示,“常州毒地”案从未想过会败诉,将打到最高院。

事实清楚 从来没有想到会败诉

新京报:为什么要对这起案件提起诉讼?

周晋峰:首先,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性,涉及土壤、水污染等。原有的化工厂虽然已经搬走了,但是污染的土地没有得到治理。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其次,这件事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多年后,在修复治理过程中,造成次生危害,对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健康造成影响。基于这两点,中国绿发会作为法律赋予权力的组织,决定提起诉讼,将事件引入法律途径,得到公平的解决。

新京报:当时有没有想到会败诉?

周晋峰:从来没有想到会败诉。因为事实清楚,污染者确定,污染的后果没有得到修复。并且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常州中院拒绝免交诉讼费申请

新京报:一审要求两家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诉讼费,你怎么看?

周晋峰:近200万的诉讼费要两家自负盈亏的公益组织承担,按照规定,环保组织的环保诉讼费用是可以提请缓交和免交。我们认为,常州中院对环境诉讼的认识是很肤浅的,导向作用是负面。他们的目的,就是用巨额的诉讼费用,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

新京报:既然可以免交或者缓交为何一定要募款缴纳?

周晋峰:对于我们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常州中院并没有同意。并且,我们环保组织也是法律的践行者,诉讼就有败诉风险,虽然我们认为判决很不合理,但是对诉讼费的判决生效,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就要做好缴纳罚款的准备。

新京报:为什么个人要限捐2元?

周晋峰:主要目的是让更多公民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扩大公众参与环保诉讼的热情。公众参与在环保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想彻底把中国的环保问题解决,必须要有广泛的、实实在在的公众参与。

新京报:当地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社会人士对判决有何反应?

周晋峰:我们收到很多支持。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若再败诉将坚持打到最高院

新京报:“常州毒地”案一审败诉有没有被打击信心?

周晋峰:没有。环境公益诉讼毕竟是新生事物,遭受挫折可以理解。我们寄希望江苏高院对错误判决给予纠正。如果没有纠正,我们会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新京报:你觉得这起案件有何意义?

周晋峰:这起案件也创造了一个“第一”,成为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第一起败诉案件,但这遏止不住环境公益诉讼。我认为这起案件也会有积极意义,如果腾格里沙漠环境公益诉讼解决了原告资格问题,“常州毒地”案可能解决诉讼费用问题。

■ 背景链接

常州毒地案

2015年12月开始,刚刚搬进新校区3个多月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们,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皮肤过敏、咳嗽、流鼻血、呕吐、口腔溃疡等不良反应。与学校一路之隔约26万平方米的地块,彼时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家长们因此怀疑“毒地”是引发孩子们身体不适的原因。

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向常州中院递交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中国绿发会也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今年1月25日,“常州毒地”案一审宣判。常州中院对两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诉讼费189万余元由两公益组织共同承担。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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