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结构性改革转型期,我国的环境治理也迈入了全面整治攻坚期。2016年是确定“十三五”环境保护顶层设计的一年,也是“十三五”开局之年,环保工作任务艰巨。为了确保“十三五”期间环保工作顺利进行,有效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国家各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
首部环保税法实现税负平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环保税法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
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全面推行河长制 加强水治理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对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具有重要作用。
意见表明,将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7亿亩,新增湿地面积300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新水污染防治法审议通过
2016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到,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强化地方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地方各级干部在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同时,还要对分管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此外,同时扩大排污许可证范围,直接和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者法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评登记表改为备案制
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样,都要报环保部门审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仅占用了环保部门大量的行政资源,还增加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成本。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登记表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此外,《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11月15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以下任务:一是强化源头管控。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体系,淘汰高污染设备和产品,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二是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重点地区、流域、行业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三是强化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风险全程管控。四是完善企业排放许可、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强化环保督察执法,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打造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美丽中国。(见习记者 翟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