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20日 09:33:0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1月17日,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该案系重庆市2017年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称,2016年11月30日,其通过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获悉,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从2014年开始在涪陵区龙桥街道双桂村山谷中堆放磷石膏粉,厚度已达120米左右,给当地环境带来极大破坏。经其进一步核查发现,被告自2014年以来共有14次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在生产中长期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十数次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特别是违法堆放磷石膏粉行为已经对周边环境带来极大损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除应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行为,赔偿从2014年4月至其停止侵害期间因超标排放污水、废气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赔偿被污染地区生态环境从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记者 陈小康 通讯员郭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