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近日发布《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广州市低保对象应当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
就近方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笔者梳理征求意见稿发现,这份文本对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权益保障、免除情形、服务内容、服务评估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体现社会救助权利与服务社会义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要与服务对象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要就近、方便开展服务,要保障劳动权益。
低保对象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疾病的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的一方、需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社会公益服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已按要求完成每人每月累计60小时服务计划的;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满或停止的;被认定可以免除社公益服务的。
社会公益服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实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低保对象因实际居住地发生变更,需要转移服务地点的,可向原服务地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服务地点转移。
服务内容包括困难群体帮扶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的具体岗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确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内容:困难群体、残疾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帮扶服务;社区基本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社区治安值勤巡逻;社区交通秩序维护;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举办的社会公益服务;其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内容。
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当为低保对象提供每月不少于70小时的服务时间安排,为低保对象的请假、缺席等情况提供调整空间。社会公益服务单位是指直接管理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主要负责对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培训指导、考勤管理、服务评估等具体事务以及配合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公益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的职能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也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已通过购买服务使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可以委托社会力量承接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的职能。
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参加公益服务的低保对象提供适当的高温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等服务津贴,并且服务津贴的给付标准应与同一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在同一次社会公益服务中给付其他志愿者、义工的服务津贴标准等同。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所获得的服务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当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工作环境。 (记者/李强 通讯员/印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