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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益:新京报:警惕“公益众筹”成“诈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31  来源:新京报
核心提示:个体求助而生的“公益众筹”,是一样新鲜事物,虽不属于《慈善法》范围,却也不是“法外之地”。如今,流传于微信朋友圈的“公益

个体求助而生的“公益众筹”,是一样新鲜事物,虽不属于《慈善法》范围,却也不是“法外之地”。

如今,流传于微信朋友圈的“公益众筹”,时常会刷亮我们的手机屏幕,敦促大家为危重病人慷慨解囊。然而,有时平台上描述的患病情况,现实中却并非如此。

近日,在某知名众筹平台上,一名乳腺癌患者子女称,家中为母亲治病几乎花光了所有积蓄,而医生告知后续治疗每月需五六万元,因此众筹30万元,并很快筹到逾2万元。但实际情况是,截至目前,该病患治疗总费用1.7万元,自费承担仅6383.07元,且主治医生预测全部费用仅在5万元左右。

事后,尽管该平台已联系修改,将筹款的目标金额从30万改为5万,但这种急就章式的处理,不应是最终的结果。检视发起人的行为,不无“诈捐”犯罪的嫌疑。明明在病历中写着,病患是“左乳腺癌、右乳腺病”,在项目描述时,就变成了“左胸右胸均为恶性肿瘤”。据发起人对所列金额的解释,是因对花费具体金额“吃不准”,才会以一般大病30万费用进行众筹。问题是,发起人曾声称,后续治疗费用是“医生告知”,如果真是医生告知,又如何“吃不准”?

如果是出于博取他人同情、获取额外捐助资金的目的,特地加重描写病情,无疑是一种恶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诈骗行为。从刑法上看,发起人的所作所为,涉嫌诈骗罪,理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至于提供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的该公司,似乎早有先见之明,在项目页面上写着,“该项目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字样,《使用条款》也有“对在轻松筹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均不作担保,平台有权随时对发布项目进行调整、下线,且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的条款。

不过,自拟了一份“免责条款”当盾牌,法律责任却也难免。该平台是综合类公益众筹平台,本质上还是一个互联网平台。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互联网平台理应对所发布的信息“把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况且,在“公益众筹”中收取2%的手续费,这不仅是提供发布信息平台的“租金”,还包括了管理审核的成本。

而且,早在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了互联网平台对募捐者的“审核义务”。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郭玉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作出相应解读,指出“作为募捐平台的网站要与募捐者共同承担责任。比如说我有一个网站,有人到我这注册,最后发生诈骗,我要负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显然不是一份平台声明就可以推卸的。

为个体求助而生的“公益众筹”,是一样新鲜事物,虽不属于《慈善法》范围,却也不是“法外之地”。作为网络平台,应加强与职能部门、医疗机构的“联动审核”,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实现信息的实时公开、动态监控,真正让“众筹”造福病患,而不是在放任监管中,一点点毁掉这块公益招牌。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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