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上海将机动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今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根据国家要求,经上海市委市政府同意,上海市近日联合相关5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中的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完善后的联动机制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根据《通知》,价格临时补贴的方法对象范围扩大,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低保中的“三无对象”合并调整为“特困人员”,首次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启动条件将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由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7%调整为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测算周期将价格临时补贴的测算周期由“按季测算、按季发放”调整为“按月测算、按月发放”,且发放标准将补贴标准测算方法调整为“以城乡低保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等为基础进行测算”。
价格临时补贴通过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金、失业保险金现有渠道,按月度审核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他四类保障对象的交叉人员,由民政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重复发放。各相关部门应确保在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要点解读
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对象
一是调整范围。根据国家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低保中的“三无对象”合并调整为“特困人员”。二是扩大范围。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
将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由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7%调整为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
价格临时补贴测算周期
将价格临时补贴的测算周期由“按季测算、按季发放”调整为“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
将补贴标准测算方法调整为“以城乡低保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等为基础进行测算”。
完善后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对象
完善后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包括: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符合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规定、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
完善后价格临时补贴的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启动价格临时补贴:
(1)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
(2)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
完善后价格临时补贴的中止条件
当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同时回落至启动条件之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完善后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等为基础进行测算。
完善后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通过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金、失业保险金现有渠道,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月度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他四类保障对象的交叉人员,由民政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重复发放。各相关部门应确保在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记者 白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