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的《海南省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述职和接受质询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省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述职和接受质询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述职和质询情况作为董事会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办法》提出,董事会述职的主要内容为《董事会述职及评价内容表》中所述。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述职,董事长因故不能述职的,可委托一名董事述职。董事会成员出席述职会,接受质询。质询人包括:省国资委领导、相关处室人员、相关股东代表,经省国资委领导批准需要参加质询的其他人员。本企业党政班子中的非董事会成员,企业工会书面推荐的1至2名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述职报告要在召开述职会前7个工作日内送达质询人,并在公司企务公开栏张贴。
董事长(或董事)作完述职报告后,质询人就董事会履职情况提出质询。质询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质询人员提出质询由董事会成员负责回答。质询人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质询一次,但问题已经作出回答的不得再次质询。对提出的质询问题不能现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质询人同意后可以书面答复。需书面答复的质询人应现场填写《质询书》,交企业董事会办公室。企业董事会办公室将《质询书》送省国资委职能处室审签后,及时送交董事会并告知质询人。董事会应当自收到企业董事会办公室送交的《质询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解释,并交企业董事会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质询人、省国资委职能处室留案备查。
对质询人提出或者反映的问题,必要时省国资委可以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企业董事会办公室拒不受理或者拖延办理质询事项的,由省国资委职能处室责令限期改正。董事会不办理或不按期办理、不如实答复质询事项或作出解释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