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跑了,可以找发包方
【案例】 一家建筑公司曾将某装修项目分包给公司副总的亲戚朱某,而朱某并没有相应资质。朱某随后招募邱某等人进行施工,但是后来朱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畏罪潜逃。邱某等人要求与建筑公司结算工资,但一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只与朱某签订分包协议,跟他们并没有任何合同。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本案中,公司明知朱某没有相应建筑资质,明显属于违法分包;邱某等因为朱某畏罪潜逃,已经存在工资损失,因此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欠薪。
老板换了,可以找原企业
【案例】 胡某投资、登记、开办了一家独资公司,古某等11人为公司员工。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欠下古某等人10万余元的工资。2017年3月,胡某将公司转让给王某。王某认为,欠薪发生在转让前,古某等人无权向现在公司索要。
【说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虽为“独资”企业,但经营活动始终是以企业名义,决定了其转让仅仅属于企业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转让后的公司享有原有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原有义务,王某的公司自然也只能先行清偿欠薪,再向胡某追偿。
老板亏了,可以找挂名老板
【案例】 张某开办超市时,以表哥杨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招聘了员工黄某等7人,后来超市关门停业。面对黄某等人索要欠薪的请求,杨某提出自己只是名义老板,只能找实际老板张某负责,张某则表示无能为力。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鉴于杨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决定了张某和杨某共同担责,至于张某和杨某之间怎么处理,属于他们内部的事,黄某等人无需考虑。
老板去世了,可以找遗产继承人
【案例】 郭某某等3人曾受雇于个体户顾某,被拖欠5万余元工资。后来,顾某遭遇车祸死亡,郭某某等人要求顾某的妻儿清偿工资,但遭到拒绝。郭某某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顾某的妻儿支付欠薪。
【说法】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顾某的妻儿要想继承遗产,就必须先清偿欠薪,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的唯一条件是放弃对顾某遗产的继承。
《 人民日报 》( 2018年01月24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