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7〕76号)(以下简称为《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通过费率调控影响用人单位支出达到激励降低工伤发生率,进一步促进工伤预防。
《办法》规定,今后工伤发生率高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会相应提高,反之则降低。该《办法》的出台,将为广西用人单位进一步减负,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奖励”,最多可下浮至本行业费率的50%;工伤发生率高的用人单位,则会受到上浮工伤保险费率的“惩罚”,最高可上浮至本行业费率的150%。
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个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2个自然年度核定一次。
据了解,《办法》适用范围为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行业浮动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浮动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的条件及对应浮动比率共有五种情况:(一)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为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二)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三)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且小于等于90%的,费率为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四)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90%且小于等于110%的,费率上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五)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10%的,费率上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存在首次参保,且参保缴费不满2年;少报、漏报、瞒报单位工资总额或参保职工人数;拖欠工伤保险费等三种情形不得下浮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此外,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等情形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考核人次或金额。(记者宋瑶 通讯员 周坚)
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费率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
工伤发生率是指一个费率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认定工伤人次-免于考核人次)÷平均缴费人次×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