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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少年因积怨持刀伤害小学同学致死 获刑8年多

2017-06-08 11:561071央广网

央广网厦门6月8日消息(记者陈庚 通讯员集法宣)因就读小学时曾有矛盾,少年便伙同他人,殴打并持刀捅刺小学同学致死。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小飞(化名)有期徒刑8年7个月,其同伙阿强(化名)、阿财(化名)则分别获刑5年4个月与4年9个月。

小飞的老家在广西陆川,从小随父母来厦门务工。由于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小飞小学六年级便辍学。因嫌打工太累,小飞长期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外租房与朋友阿强、阿财同住,案发前有多次劣迹。

2016年5月,小飞偶遇正骑摩托车送舍友阿财回出租屋的小学同学小金(化名)。回到暂住处后,小飞因读小学时曾与小金发生过肢体冲突,遂向阿强和阿财提议去殴打小金。在小飞的指使下,阿财打电话以“一道去玩耍”为由,将小金骗出。后小飞、阿强、阿财携带匕首和甩棍,骑摩托车将小金载到一处绿化带。随后,小飞伙同阿强对小金进行殴打。小飞先是持甩棍击打小金,又拿出折叠刀朝小金左胸部捅刺一刀。后小飞等三人一同逃离现场,而小金则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当日,小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先后联系阿强和阿财,将他们约至一百货商场门口,劝说阿强投案且协助民警抓捕阿财。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阿强、阿财因琐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飞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组织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阿强、阿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小飞、阿强、阿财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罪,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小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阿强在投案的途中被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小飞劝说阿强投案且协助抓捕阿财,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阿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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